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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民初146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佛山市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关安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关安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14610号原告:佛山市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居委会荔南路A33号御君豪庭1座101房,统一信用代码:91440606758316383D。法定代表人:何运喜,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爱戈,女,汉族,1969年12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关安敏,男,汉族,1983年3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廉江市,原告佛山市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关安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原告佛山市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同年10月25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桂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倩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