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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11执7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钟永发、叶光云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永发,叶光云,贾洪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11执733号申请执行人:钟永发,男,196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被执行人:叶光云,男,196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被执行人:贾洪均,男,1971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钟永发与被执行人叶光云、贾洪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鲁0611民初88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钟永发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8月2日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信息,反馈信息中存款余额严重不足;于2017年8月2日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信息,反馈信息中叶光云有车辆信息,登记时间为2006年,已无查封的必要;于2017年8月10日依法对被执行人不动产信息进行查询显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钟永发调查,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611民初88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一礼审 判 员  王宏林人民陪审员  姜秋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林宝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