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02民催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江苏建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建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902民催13号申请人江苏建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世纪大道619号金太阳装饰城B座6楼。法定代表人徐林,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江苏建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申请宣告银行汇票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8月2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江苏建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持有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解放路支行于2017年8月7日签发的一份银行汇票遗失,号码为*/*,金额为5000元。二、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江苏建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有权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解放路支行请求支付上述款项。本判决为终���判决。审判长 丁亚琴审判员 郑朝芳审判员 周清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潘华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