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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执45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鹏宏、高霞、王鹏歧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王鹏宏,高霞,王鹏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4535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XX,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鹏宏,男,。被执行人高霞,男,被执行人王鹏歧,男,申请执行人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鹏宏、高霞、王鹏歧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云商初字第6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鹏宏、高霞、王鹏歧仍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内容。现由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303执255号执行裁定书委托我院查封被执行人王鹏宏名下的车牌号为陕K932**汽车一辆、查封被执行人王鹏歧名下的车牌号为陕K770**汽车一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于2017年6月6日查封被执行人王鹏宏名下的车牌号为陕K932**汽车一辆、查封被执行人王鹏歧名下的车牌号为陕K770**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二年,现以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4535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康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