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民初106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成都市第吉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希望鱼化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第吉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陕西希望鱼化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10673号原告成都市第吉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江汉路108号8楼8号。法定代表人朱爱德,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欣,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柏泉,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希望鱼化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丈八北路380号。法定代表人陈兴培,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屠明飞,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贤军,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第吉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希望鱼化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市第吉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第吉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第吉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59元,减半后1029.5元由原告成都市第吉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 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见文娟打印:相丽华校对:王维2017年月日送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