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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3刑终1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徐丽岗生产、销售假药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丽岗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3刑终108号原公诉机关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丽岗,男,1976年8月30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蒙古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住湖北省广水市。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12月11日被广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1日被广水市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7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水市看守所。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审理广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徐丽岗犯销售假药罪一案,于2017年7月11日作出(2017)鄂1381刑初12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徐丽岗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后,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4年6月,被告人徐丽岗从“火爆网”上看到一种叫“美国劲霸胶囊”的保健药品,认为这种药应该很好销售,于是决定从该网站购买部分“美国劲霸胶囊”在广水市境内销售。2014年6月至2015年4月间,被告人徐丽岗在上述网站内某药品经销商未能提供药品检验证明及相关资料的情况下,分数次通过网购方式从对方手中以每小盒人民币6元的价格购买药品“美囯劲霸胶囊”若干盒,然后再以每小盒人民币8至9元的价格销往广水市骆店乡、余店镇等乡镇药店。2015年9月24日,广水市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队接随州转发湖北省公安厅《关于对重庆王红伟等生产销售假药案开展2015年68号打假集群战役工作的通知》,得知被告人徐丽岗涉嫌销售假药“美国劲霸胶囊”线索后,遂立案侦查,至本案案发。公安机关通过查询被告人徐丽岗个人网上银行转账记录,其累计向对方卖家账户汇款17400元,用于购买“美国劲霸胶囊”。经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被告人徐丽岗销售的美国劲霸胶囊应按假药论处。原判另认定,被告人徐丽岗在广水市未取得食品、药品经营资质。2015年11月3日,徐丽岗向广水市公安局退缴现金60000元。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且被告人徐丽岗无异议的证据证明:1.物证、书证:徐丽岗户籍证明、公安罚没收入缴款单、广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证明函、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情况说明、徐丽岗涉案银行交易明细、湖北省公安厅内部电文、随州市公安局内部电文、广水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出具的网上劲霸胶囊的销售价格截图;2.证人王某1、周某、王某2的证言;3.鉴定意见: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所2015CP0003号检验报告;4.被告人徐丽岗原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的供述。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徐丽岗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销售必须经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检验的药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丽岗到案后,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按被告人徐丽岗从网上购买假药的金额、数量,结合其销售给各药店的价格计算,其销售假药的违法所得应为23200元,该违法所得依法应予以追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徐丽岗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二、对被告人徐丽岗在广水市公安局交纳现金中的23200元依法予以追缴,由广水市公安局上缴国库。上诉人徐丽岗上诉提出,1.原判量刑过重,没有考虑对其有利的从轻处罚的事实和情节;2.原判实刑不当,其犯罪情节较轻,有真诚的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请求宣告缓刑。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列证据均在一审开庭审理时当庭出示、宣读并质证,经二审核实,原判证据来源合法有效,所证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上诉人徐丽岗在一审期间,主动认缴罚金人民币40000元,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本院认为:上诉人徐丽岗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销售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检验的药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关于上诉人徐丽岗提出的原判量刑过重,未考虑对其有利的从轻处罚情节的理由,经查,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本案犯罪事实,属于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此,原判未予认定,本院予以纠正。另主动认缴罚金,悔罪表现明显,可酌定从轻处罚。关于其请求宣告缓刑的理由,经查,其本案销售的假药涉及广水市多个乡镇,影响范围较广,不宜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2017)鄂1381刑初127号刑事判决中的第一项对被告人徐丽岗的定罪部分和量刑的附加刑部分及第二项。二、撤销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2017)鄂1381刑初127号刑事判决中的第一项对被告人徐丽岗量刑的主刑部分。三、上诉人徐丽岗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徐丽岗的刑期自2017年7月13日起至2018年1月12日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汪大富审判员  陈赤锋审判员  彭建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