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02执4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建伟与被执行人张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完毕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伟,张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02执4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建伟,男,1954年1月4日出生,住锦州市凌河区。被执行人张丽华,女,1955年2月8日出生,住锦州市古塔区。申请执行人王建伟与被执行人张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古民初字第000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建伟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丽华在银行有存款,因其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应每月扣划人民币2000元至我院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每月扣划被执行人张丽华人民币2000元至本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春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