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82民初14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张宝贵与五大连池市龙春泉粮食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马金龙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宝贵,五大连池市龙春泉粮食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马金龙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82民初1496号原告:张宝贵。委托代理人:XX树。被告:五大连池市龙春泉粮食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马金龙。被告:马金龙。原告张宝贵诉被告五大连池市龙春泉粮食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马金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张宝贵提供的马金龙住所没有马金龙其人,张宝贵又不能提供马金龙其它住址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宝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29.00元,本院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蒲新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 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