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502执21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新余市雅和工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新余市雅和工贸有限公司,新余市峰跃贸易有限公司,新余市盛然贸易有限公司,姚娜,XX,袁卫东,何陆秀,钟兵,王辉辉,裘建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502执21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原名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住所地新余市中山路69号。被执行人新余市雅和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高新区生物医药食品产业园。被执行人新余市峰跃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渝水区五一南路袁河办事处。被执行人新余市盛然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因素会去科环西路105号。被执行人姚娜,女,1976年10月6日生,汉族,住萍乡市,被执行人XX,女,1974年7月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袁卫东,男,1970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新余市渝水区,被执行人何陆秀,女,1973年7月2日生,汉族,住新余市渝水区,被执行人钟兵,男,1971年7月16日生,汉族,住新余市渝水区,被执行人王辉辉,女,1986年8月10日生,汉族,住新余市,被执行人裘建辉,男,1973年2月27日生,汉族,住新余市,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与被执行人新余市雅和工贸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渝民初字第036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款项3515172.19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过到银行、房屋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等查询,被执行人姚娜、袁卫东、王辉辉、裘建辉有房屋登记,但该房屋或是已设立抵押或是被另案查封,被执行人何陆秀、XX、王辉辉、姚娜、袁卫东有车辆登记,但该车辆下落不明,被执行人也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款3515172.19元、逾期利息及执行费37552元无法执行到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审判长 李华兵审判员 郭河华审判员 黄爱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