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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21民初35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南昌市龙腾思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万仁波、张淑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昌市龙腾思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万仁波,张淑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21民初3533号原告:南昌市龙腾思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迎宾中大道3699号贵都国际花城65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758505373。法定代表人:李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邓五友,男,197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系该公司经理。被告:万仁波,男,197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被告:张淑妹,女,197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昌市龙腾思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万仁波、张淑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昌市龙腾思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昌市龙腾思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昌市龙腾思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昌市龙腾思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娄智伶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卢志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