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1民初14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江西赣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赣州市景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郑振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赣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景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郑振华,刘淑英,胡剑如,赣州市鸿源石材有限公司,戴广华,刘鸿,朱明森,梁景增,赣州市添彩印刷实业有限公司,林世兴,洪家群,黄冬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1民初1481号原告江西赣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县城南大道西路2号。法定代表人黄敬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文楷、应梨,家村商业银行职工。被告赣州市景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大道北侧。法人代表郑振华。被告郑振华,男,汉族,1962年4月13日生,住广州市番禺区。被告刘淑英,女,汉族,1965年9月23日生,住广州市番禺区。被告胡剑如,男,汉族,1972年12月11日生,住广州市番禺区。被告赣州市鸿源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潭东镇龙井村。法人代表戴广华。被告戴广华,男,汉族,1970年9月6日生,住广东省五华县。被告刘鸿,男,汉族,1973年2月18日生,住江西省南康市。被告朱明森,男,汉族,1963年9月25日生,住广州市南沙区。被告梁景增,男,汉族,1982年7月16日生,住广州建瓯市番禺区。被告赣州市添彩印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水南镇岭头上。法定代表人林世兴。被告林世兴,男,汉族,1969年7月27日生,住广东省潮安县。被告洪家群,男,汉族,1975年6月12日生,住广东省潮安县。被告黄冬梅,女,汉族,1969年3月25日生,住广东省潮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赣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赣州市景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郑振华、刘淑英、胡剑如、赣州市鸿源石材有限公司、戴广华、刘鸿、朱明森、梁景增、赣州市添彩印刷实业有限公司、林世兴、洪家群、黄冬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赣州市景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郑振华、刘淑英、胡剑如、赣州市鸿源石材有限公司、戴广华、刘鸿、朱明森、梁景增、赣州市添彩印刷实业有限公司、林世兴、洪家群、黄冬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告江西赣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赣州市景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郑振华、刘淑英、胡剑如、赣州市鸿源石材有限公司、戴广华、刘鸿、朱明森、梁景增、赣州市添彩印刷实业有限公司、林世兴、洪家群、黄冬梅的起诉。审判长 彭永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明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