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03刑初2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陈某1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1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甘0403刑初279号公诉机关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1,户籍所在地白银市。2010年4月1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平川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9月26日被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10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白银市平川区看守所。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7]2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1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兴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1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9月8日23时40分许,被告人陈某1酒后驾驶×××号小型轿车行驶至白银市××区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后,民警将陈某1带至平川区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1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2.78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1的行为已触犯了刑法,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建议对其判处一个月至二个月拘役,并处罚金4000元至5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1在开庭审理时未提出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被告人陈某1的供述,酒精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抓获及抽血照片,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理化检验鉴定报告,查获经过,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1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1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1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从轻处罚。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陈某1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1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10月25日起至2017年12月2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万敏二○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张燕丽书记员冯雪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