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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民终31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孙叙福与孙叙禄物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叙福,孙叙禄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民终319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叙福,男,1957年1月3日出生,汉族,太原市矿山救护大队副大队长,住太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建跃,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叙禄,男,196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工,住太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正强,山西源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孙叙福因与被上诉人孙叙禄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6)晋0105民初45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2000年上诉人孙叙福与被上诉人孙叙禄签订卖房买房协议,该协议约定孙叙福自愿将涉案房屋以18000元的价格卖给孙叙禄,一次性付清。但事后孙叙禄是否确实将涉案的18000元支付给孙叙福,从原审查明的事实无法证明该款项的支付情况。即使孙叙禄支付给孙叙福16000元的事实存在,相差的2000元如何认定,该2000元所涉及的权利与义务应如何处理,应在该判决中予以释明,但原审判决对2000元的给付情况未予查清阐明的情况下,作出原审判决欠妥。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判决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6)晋0105民初458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孙叙福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孙广金审判员  焦跃峰审判员  雷 晨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米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