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82民初364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梁辈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辈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82民初3645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荆立君,男,1970年5月5日出生。解除保全申请人:陶术英,女,197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梁辈子,男,197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原告荆立君、陶术英诉被告梁辈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作出(2017)冀1082民初3645号之一民事裁定,查封担保人荆德彬名下的坐落于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燕顺路东侧、密涿支线南侧首尔园·甜城一期E区一期7号楼7-1-2106号房屋(不动产权证:(2017)三河市不动产权第0010974号)。申请人荆立君、陶术英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另行提供了担保,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荆德彬名下的坐落于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燕顺路东侧、密涿支线南侧首尔园·甜城一期E区一期7号楼7-1-2106号房屋(不动产权证:(2017)三河市不动产权第0010974号)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兰景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京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