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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23执5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汪国林与周述才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国林,周述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23执505号申请执行人:汪国林,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周述才,居民。本院在执行汪国林与周述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周述才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段宗海审判员  易淑明审判员  南金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