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23执5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汪国林与周述才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国林,周述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23执505号申请执行人:汪国林,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周述才,居民。本院在执行汪国林与周述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周述才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段宗海审判员 易淑明审判员 南金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