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2民申6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蒋顺昌、蒋惠囡保管合同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蒋顺昌,蒋惠囡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申60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蒋顺昌,男,195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钰,上海圆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施豪,上海圆誉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蒋惠囡,女,195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祖超,上海申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文军(系蒋惠囡之子),男,198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再审申请人蒋顺昌、蒋惠囡因保管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本院(2016)沪02民终95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蒋顺昌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适用法律有误,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六项的规定向法院申请再审。蒋惠囡申请再审称,其确实将499万日元和501万日元合并在一起凑成1,000万日元通过银行997平台转存入尾号为8698的银行账户,原审认定该1,000万日元系另外款项构成认定事实错误。其与蒋顺昌之间系无偿保管关系。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向法院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蒋惠囡为接收蒋顺昌交付的钱款,以自己的名义在银行开设多个账户,该些账户中存取款、转存等交易频繁,交易时间跨度长,且双方对蒋惠囡保管钱款无明确的账目明细或结账。原审根据查明的事实及现有证据,所作认定正确,适用法律无误,判决尚属公平合理。蒋顺昌、蒋惠囡现均不服原审判决而申请再审,但其申请再审主张或依据不足,或提交之材料并不足以推翻原审判决。故蒋顺昌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蒋惠囡的再审申请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蒋顺昌、蒋惠囡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 珏审判员 朱春媚审判员 张庚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冬亮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