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民辖终2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邓荣华、黄小荣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邓荣华,黄小荣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民辖终2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邓荣华,男,1957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小荣,男,1969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上诉人邓荣华与被上诉人黄小荣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2017)赣0121民初226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本案应由其所在的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并将案件移送至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上诉人起诉要求上诉人归还款项,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被上诉人即为接收货币一方,故被上诉人住所地即为合同履行地。本案被上诉人住所地在江西省××县,故南昌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因此,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建华审判员 熊达和审判员 彭 岚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丁文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