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83民初31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晏毅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晏毅,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83民初3163号原告:晏毅,男,199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枣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先元,湖北明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前进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879392366C。主要负责人:罗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琳、陈鹏,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晏毅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晏毅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晏毅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晏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为837.5元,由晏毅负担。审判员 孙延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一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