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103执24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哈尔滨信源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松原市淞达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信源工贸有限公司,松原市淞达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2425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信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宣化街17号。法定代表人:张愈平,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松原市淞达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县五环大街(豪杰花园)。法定代表人:马迎新,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信源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松原市淞达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36999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161元,并承担执行费455元,尚无执行回款。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报告令,经查被执行人无存款、无车辆及房产信息,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已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财产,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志鹏审判员  王 钒审判员  黄翔翔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 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