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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2民初213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陈麟与孙斌、曹雷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麟,蒋少林,曹雷,孙斌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2民初21372号原告陈麟,女,1947年2月2日出生。被告蒋少林,男,1963年3月3日出生。被告曹雷,男,1965年12月7日出生。被告孙斌,男,1967年6月5日出生。原告陈麟与被告蒋少林、曹雷、孙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陈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向原告一次性支付医疗费13000元、交通费3000元、营养费4000元;2、申请进行伤残等级评定;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经审查认为,已生效的行政诉讼判决书查明如下事实:原告于2016年11月9日前往中国移动集团信访。当日17时许,原告进入中国移动A座大厅。17时39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综合部信访办主任蒋少林、安保处曹雷分别架着陈麟的一只胳膊将陈麟带离A座大厅,行至大厅步行梯楼梯间时,陈麟坐在地上……另证人王某称,当时孙斌警官也到场对原告进行劝离。如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与他人发生纠纷,当事人要求赔偿,应向用人单位主张。蒋少林、曹雷系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干部,孙斌系北京市公安局民警。原告在中国移动办公区域内信访,上述工作人员为保证公司正常工作秩序,对信访人员带离、劝阻,系履行职务行为。原告要求被告个人承担赔偿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麟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林涛审判员  王建审判员  刘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卢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