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02民初72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浙江金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傅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金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傅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02民初7203号原告:浙江金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法定代表人:朱某,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丁某,男,197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住丽水市莲都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金某,男,196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住丽水市莲都区。被告:傅某,女,199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原告浙江金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傅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浙江金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金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浙江金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谷锡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林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