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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民终35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6-22

案件名称

林新泉、薛卫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新泉,薛卫利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民终35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新泉,男,196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薛卫利,女,1974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上诉人林新泉因与被上诉人薛卫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7)浙0602民初74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林新泉虽递交了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林新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方 艳审判员 王晗莉审判员 王 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缪洪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