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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81刑初2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许宜夫、黄光磊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宜夫,黄光磊,许春泼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1081刑初213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宜夫,男,1973年4月3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壮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德保县。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5年10月2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6月9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经靖西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靖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靖西市看守所。被告人黄光磊,男,1964年5月24日出生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壮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德保县。曾因犯诈骗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万元,2016年11月2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6月9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经靖西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靖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靖西市看守所。被告人许春泼,男,1976年12月1日出生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壮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德保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6月9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经靖西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靖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靖西市看守所。靖西市人民检察院以靖检诉刑诉[2017]2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宜夫、黄光磊、许春泼犯诈骗罪,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10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靖西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蒙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宜夫、黄光磊、许春泼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被告人许宜夫、黄光磊、许春泼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一致:被告人许宜夫系吸毒人员,因缺乏资金决意诈骗他人钱财。2017年5月24日上午,许宜夫联系被告人黄光磊、许春泼,三人经密谋设置骗局后,从德保县窜至靖西市新靖镇实施诈骗。当日15时许,扮演收购化妆品老板的许宜夫在幸福上园大门附近假装问路搭讪被害人苏某1(男,66岁),并搭乘苏某1的摩托车去国土执法大队大门口,借机表明其有收购韩国化妆品的意向,让苏某1向事先安排在此等候的黄光磊打听哪里有卖,黄光磊骗取苏某1信任后,许宜夫找借口离开,由黄光磊带苏某1到宝珠路特惠超市旁小巷找事先安排在此扮演卖韩国化妆品老板的许春泼,黄光磊假意与苏某1合伙买下货物卖给许宜夫,利用差价获取高额利润,苏某1受骗后将2万元现金交给许春泼,得手后三人借机逃离现场返回德保县。所得赃款许宜夫分获1万元,黄光磊、许春泼各分获5000元。被告人许宜夫、黄光磊、许春泼于2017年6月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三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诈骗他人钱财的事实。另查明,许宜夫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5年10月22日刑满释放;黄光磊曾因犯诈骗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万元,2016年11月28日刑满释放。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举出、经庭审质证的查获经过、受理案件登记表、苏某1的信用社存折复印件、钦州监狱释放证明书、宜州监狱释放证明书、户籍证明,证人苏某2(被害人苏某1的妻子)证言,被害人苏某1陈述,人体尿样毒品检测报告及照片,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许宜夫、黄光磊、许春泼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在审理期间,被告人许春泼的亲属将代其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的5000元交到本院。本院认为,被告人许宜夫、黄光磊、许某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为2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犯罪的情节,其法定刑量刑档次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共同谋划、分工配合、积极实施,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依法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三被告人诈骗老年人的财物、流窜作案,许宜夫为吸毒而诈骗,酌情从重处罚。许宜夫、黄光磊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且黄光磊所犯前后罪为同种犯罪,再酌情从重处罚。鉴于三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许春泼的亲属代为退赔其非法占有的被害人财物,对许春泼酌情从轻处罚。许宜夫、黄光磊非法占有的被害人财物,依法责令退赔。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许宜夫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9日起至2019年11月8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黄光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9日起至2019年9月8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三、被告人许春泼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9日起至2018年10月8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四、责令被告人许宜夫退赔被害人苏金付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黄光磊退赔被害人苏金付人民币5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审判员  梁蓬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