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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3刑初9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张亚超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亚超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3刑初958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亚超,男,198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河南省新密市。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11月1日被新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缓刑二年。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2月8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10月25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新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公诉刑诉〔2017〕4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亚超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经审查,本院决定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庆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亚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15日19时许,被告人张亚超在新密市白寨镇油坊庄村其家附近,看到被害人郑某1、郑某2用石头砸其家中窗户,遂手持一根铁棍将被害人郑某1打倒在地,并用拳头击打其面部,致其鼻骨骨折。经鉴定,被害人郑某1鼻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民事部分已赔偿完毕。被告人张亚超于2016年12月8日投案。为证明该指控事实,检察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张亚超供述,被害人郑某1、郑某2陈述,证人张某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协议书,收到条,谅解书,诊断书,病例及照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张亚超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并建议本院对被告人张亚超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经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指控的事实、证据相同,被告人张亚超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证据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亚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亚超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亚超所犯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张亚超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亚超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张亚超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可酌情对其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亚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25日起至2018年4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乔长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张建东书 记 员 闫宇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