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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5民初150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原告刘则泉与被告李宁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则泉,李宁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5民初15095号原告:刘则泉,男,1967年7月7日生,汉族。被告:李宁达,男,1960年6月8日生,汉族。原告刘则泉与被告李宁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则泉与被告李宁达以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宁达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则泉撤回对被告李宁达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刘则泉负担。审 判 员 史俊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简恩华书 记 员 陈 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