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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刑更30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罪犯弭吉州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弭吉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刑更3082号罪犯弭吉州,男,1960年2月23日生,汉族,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延吉市人,大学本科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服刑。本院于2009年5月25日作出(2009)长刑二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弭吉州犯间谍罪、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罚金人民币80000元。因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7日作出(2009)吉刑经终字第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即交付执行。2013年5月29日本院作出(2013)朝鲜族字第900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2015年9月25日本院作出(2015)长刑执字第2438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认为,罪犯弭吉州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同意执行机关建议。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弭吉州自2002年与某国驻沈阳领事馆的该国间谍代理人宋某某接触被策反,至2003年期间,向宋某某多次提供我国情报。2003年7月,弭吉州在敦化市某厂盗取某文件后提供给宋某某,又私自提供“8401”、“K007”案件情况。经鉴定,均属绝密级国家秘密。2004年至2006年期间,弭吉州利用伪造的中央电视台新闻中心、中国纪检监察报社的信函,分别找到延吉市有关人员,谎称相关新闻单位要对其进行不利的采访或报道,并自称有能力帮助解决此事,共骗取8万元、移动充值卡0.2万元。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七监区参加案工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6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4次。已执行财产刑人民币8000元,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70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1368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弭吉州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弭吉州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3年7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毕学柱审 判 员  张唯春代理审判员  沈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尹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