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681民初16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原告华蓥市万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段栋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蓥市万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段栋梁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 # x B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1681民初1629号原告:华蓥市万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红星西路三段666号附1号。被告:段栋梁,男,生于1991年1月12日,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华蓥市阳和镇偏岩子村*组**号,现住四川省华蓥市红星西路御景花园**栋*单元***室。原告华蓥市万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段栋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后,原告华蓥市万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段栋梁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华蓥市万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华蓥市万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段栋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华蓥市万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郑 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媛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