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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7101民初7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贾汉与上海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汉,上海欧尚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7101民初722号原告:贾汉,男,1982年7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被告:上海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余广华,董事长。原告贾汉与被告上海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原告贾汉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贾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唐雪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许 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驳回起诉;保全和先于执行;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中止或者终结诉讼;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中止或者终结执行;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