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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21行初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2-05

案件名称

何雪波与柳州市柳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雪波,柳州市柳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桂0221行初39号原告何雪波,男,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江区。被告柳州市柳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柳江区柳堡路46号。法定代表人李培绿,局长。委托代理人韦懿,该局副局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杨志光,广西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何雪波诉被告柳州市柳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雪波于2017年10月25日以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已撤销被诉行政行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雪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且没有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雪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雪波承担。审 判 长  谭韦理人民陪审员  覃毅妙人民陪审员  兰金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段莹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