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03民初16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陈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3民初1616号原告:李某某,男,198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华州区金堆镇岳家湾生活区。被告:陈某某,男,1965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金堆镇河东生活区。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金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贾 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