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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03民初16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陈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3民初1616号原告:李某某,男,198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华州区金堆镇岳家湾生活区。被告:陈某某,男,1965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金堆镇河东生活区。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金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贾 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