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1第7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吴文联与刘希锋合伙协议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垦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文联,刘希锋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1第783号申请执行人:吴文联。被执行人:刘希锋。本院在执行吴文联与刘希峰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冻结了刘希峰在东营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区范管理委员会工程款,现因法院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希峰在东营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区范管理委员会工程款496350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保卫审判员 温国鹏审判员 胡军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