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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2民初26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华川与贵州鸿门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华川,贵州鸿门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2民初2662号原告:王华川,男,199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被告:贵州鸿门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盐津街道办事处城南罗家坝小区。法定代表人:仇德胜。王华川与贵州鸿门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王华川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华川撤诉。案件受理费125元,由王华川负担。审 判 长  宋 姗人民陪审员  李兴富人民陪审员  陈泽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旭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