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3刑初10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刘国保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保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23刑初1045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国保,男,1973年9月19日出生于河南省武陟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武陟县。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9月5日被武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6年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非法拘禁罪于2009年11月18日被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6000元,2015年7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17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7〕5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国保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华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国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0月17日0时许,被告人刘国保酒后驾驶豫H×××××号小型轿车,沿大封镇大司马村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李某家,与李某母亲崔某发生纠纷。经鉴定,被告人刘国保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90.63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国保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李某、崔某的证言、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报告单、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刘国保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另查明,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9月5日被武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6年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非法拘禁罪于2009年11月18日被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6000元,2015年7月11日刑满释放。有刑事判决书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国保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刘国保犯危险驾驶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刘国保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国保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17日起至2017年12月26日止。罚金应于判决执行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原继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