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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81民初68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李凡平与陈家辉同居期间财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凡平,陈家辉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81民初6829号原告:李凡平,男,195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浏阳市。被告:陈家辉,女,1972年5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浏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凡平与被告陈家辉同居期间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凡平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凡平撤回对陈家辉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673元,减半收取836.5元,由李凡平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蒋瑞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龚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