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81民初68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李凡平与陈家辉同居期间财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凡平,陈家辉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81民初6829号原告:李凡平,男,195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浏阳市。被告:陈家辉,女,1972年5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浏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凡平与被告陈家辉同居期间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凡平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凡平撤回对陈家辉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673元,减半收取836.5元,由李凡平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蒋瑞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龚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