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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民初97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慈溪市石湫头砖瓦有限公司与慈溪市华楠塑电实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石湫头砖瓦有限公司,慈溪市华楠塑电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9782号原告:慈溪市石湫头砖瓦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观海卫镇石湫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725176767H法定代表人:郑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建荣,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鑫,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慈溪市华楠塑电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龙山镇王家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1448103794法定代表人:方梅菊,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石湫头砖瓦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市华楠塑电实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慈溪市石湫头砖瓦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石湫头砖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慈溪市石湫头砖瓦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徐文源代理审判员  杨 芸人民陪审员  王小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高哲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