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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30民初61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3-27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敖汉旗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6123号原告:王某,男,1984年8月21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被告:张某,女,38岁,汉族,市民,住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该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张仲德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夏安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