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30民初61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3-27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敖汉旗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6123号原告:王某,男,1984年8月21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被告:张某,女,38岁,汉族,市民,住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该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张仲德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夏安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