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24民初31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虹分社与范卫兵、戴怡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虹分社,范卫兵,戴怡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24民初3105号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虹分社,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长虹乡芳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40805846669。负责人:楼泽文,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吴家扬,该社员工。被告:范卫兵,男,197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开化县人,住开化县。被告:戴怡川,男,197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上海市虹口区人,住衢州市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虹分社与被告范卫兵、戴怡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7年10月17日在收到本院发出的受理案件与预缴诉讼费通知书后次日起七日内,未按通知要求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汪志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程慧君书 记 员 方文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