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03执2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冬、王喜民与吴亮亮、温海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喜民,刘冬,吴亮亮,温海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03执283号申请执行人王喜民,男,196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家住华州区莲花寺镇肖场村肖南组。申请执行人刘冬,女,196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王喜民之妻。被执行人吴亮亮,男,1987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家住华阴市卫峪乡沙渠村三组。被执行人温海星,男,1987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家住华州区华州街道办西院村东组。申请执行人王喜民、刘冬依据生效的(2017)陕0503民初404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吴亮亮给付赔偿款290855.76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795元;被执行人温海星给付赔偿款203903.84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863元。案件执行费6857元由二被执行人承担。本案于2017年7月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找被执行人吴亮亮、温海星未果,其名下均无银行存款和房产、车辆登记信息,其他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另查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有保险理赔款120000元在本院账户内,其中给付申请执行人王喜民、刘冬90600元,给付被执行人温海星29400元。给付被执行人温海星的保险理赔款29400元作为案件执行款,和应付申请执行人的保险理赔款,共计12000元整,已全部支付申请执行人王喜民、刘冬。现案件短期内难以执结,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可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陕0503民初4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日后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即可申请恢复案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继忠审判员 李根平审判员 张晓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许天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