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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1执保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瑞安市中瑞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浙江省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瑞安市中瑞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浙江省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1执保37号申请人:瑞安市中瑞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浙江省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2936138申请人瑞安市中瑞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省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2936138纠纷一案,申请人瑞安市中瑞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浙江省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2936138银行存款人民币83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瑞安市中瑞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已提供相应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瑞安市中瑞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浙江省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证件号码:142936138)在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的XXXXXXXXXXXXXXXXXX的存款人民币8300000元,冻结12个月。审判员  丁朝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 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