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民终12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陈光英、阮欣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光英,阮欣,阮德康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民终1240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陈光英,女,1977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尤溪县。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阮欣,女,1998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尤溪县。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阮德康,男,2004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尤溪县。上诉人陈光英、阮欣、阮德康不服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2017)闽0426民初21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陈光英、阮欣、阮德康上诉请求:撤销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2017)闽0426民初2110号民事裁定,指令立案受理。事实和理由:上诉人户口已迁至管前镇建设村,应享有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和待遇,上诉人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受法律保护,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认为,本案系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本案纠纷为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的诉讼,应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原审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沈 小 放审判员 张 志 历审判员 林 玮 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谢彤薇(代)附:本案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