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4执64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王秀兰、王贵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秀兰,王贵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04执640-1号申请执行人:王秀兰,女,195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复兴区,。被执行人:王贵军,男,197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复兴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秀兰与被执行人王贵军交通肇事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王贵军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7)冀0404执640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岩峰人民陪审员 廖 艳人民陪审员 李 晶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佟 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