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玉区法民初字第31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韦朝艳与王芝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朝艳,王芝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玉区法民初字第3179号原告韦朝艳,女,布依族,1989年10月15日出生,贵州省册亨县人,现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被告王芝东,男,198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朝艳与被告王芝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韦朝艳以被告王芝东已经归还借款为由,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韦朝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朝艳撤回对被告王芝东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韦朝艳负担。审判员 苏东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余 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