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8民终28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费全喜、陈焕苗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李俊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费全喜,陈焕苗,解鲜平,费丽梅,费丽芬,李俊,宁焕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民终28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住所地:运城市中银南大道1号。负责人:景继军,系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费全喜,男,194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万荣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焕苗,女,1944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万荣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解鲜平,女,196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万荣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费丽梅,女,1987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万荣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费丽芬,女,199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万荣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俊,男,1976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稷山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焕良,女,197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稷山县。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险运城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费全喜、陈焕苗、解鲜平、费丽梅、费丽芬、李俊、宁焕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万荣县人民法院(2017)晋0822民初8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院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人民财险运城分公司于2017年9月29日收到本院审理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650元,减半收取1325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林学武审判员  王 溥审判员  梅智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余 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