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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3民初8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肖飞与叶进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飞,叶进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3民初870号原告:肖飞,男,汉族,1978年7月23日出生,住罗田县,被告:叶进军,男,汉族,1970年1月25日出生,住罗田县,原告肖飞诉被告叶进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立案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本院认为,一是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本案适用公告送达中在报纸上刊登公告的方式送达;二是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其公告费用由原告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经通知其诉讼代理人后,原告并未办理,此情形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同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综上,由于原告的起诉被告不明确,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肖飞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聂长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 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