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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03民初44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祥彪与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安昌路证券营业部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祥彪,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安昌路证券营业部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03民初4442号原告李祥彪,男,汉族,生于1971年4月16日,户籍住址:四川省西充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林,四川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安昌路证券营业部。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安昌路*号。负责人李涛海。原告李祥彪与被告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安昌路证券营业部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原告李祥彪的特别授权代理人于2017年10月25以双方当事人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祥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元,由李祥彪负担。审判员 文 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小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