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3民初29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与崔高峰、何建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崔高峰,何建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3民初2903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住所地青岛市。负责人:郝子键,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松,山东中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宫贝,山东中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高峰,男,汉族,住即墨市。被告:何建杰,女,汉族,住即墨市。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与被告崔高峰、被告何建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崔高峰、被告何建杰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对被告崔高峰、被告何建杰的撤诉。案件受理费8016元,减半收取计400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关 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任 臻书 记 员 刘源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