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03民初1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6-07
案件名称
宋某1、宋某2等与宋某3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1,宋某2,宋某3,宋某4,宋某5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03民初126号原告:宋某1,男,1944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南浔区。原告:宋某2,男,194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南浔区。被告:宋某3,男,1955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南浔区。被告:宋某4,男,195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吴兴区。被告:宋某5,女,194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南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1、宋某2与被告宋某3、宋某4、宋某5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1、宋某2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1、宋某2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宋某1、宋某2负担。审判员 陈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秦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