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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3执3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刘某某申请执行陈某某、张某某、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陈某某,张某某,林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3执324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195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依兰县团山子乡向荣屯。被执行人:陈某某,男,197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依兰县团山子乡向荣屯。被执行人:张某某,女,198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依兰县团山子乡向荣屯,(陈某某之妻)。被执行人:林某某,男,1967年1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黑龙江省依兰县团山子乡团山子屯。刘某某申请执行陈某某、张某某、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依商初字第3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到期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向协执单位发出协助查询通知,对被执行人银行、车辆、房产及工商登记情况进行了查询,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申请人享有的债权暂时无法实现。因被执行人存在违反报告财产制度等,有法定进行信用惩戒的行为,我院已经依法作出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的决定,并向其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综上,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应该依法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我院已将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等情况向申请人告知并听取了其意见。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依兰县人民法院(2017)黑0123执32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据此裁定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冲审判员 卢 涛审判员 赵庆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文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