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民初字第15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南阳市业之峰装饰有限公司与徐予东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阳市业之峰装饰有限公司,徐予东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民初字第1511号原告南阳市业之峰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七一路192号。法定代表人:李忠宇,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玉钦,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XX,河南金色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予东,男,汉族,生于1980年5月24日,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委托代理人黄浩,河南育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一般代理。原告南阳市业之峰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徐予东返还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开庭进行了审理。经本院查明,原告诉讼请求中涉及民间借贷与物权确认两种法律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南阳市业之峰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免交。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李 立审 判 员 李铭霞人民陪审员 叶 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