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3民初176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专嘉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与无锡新辰金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专嘉实业(上海)有限公司,无锡新辰金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3民初17661号原告:专嘉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陈恒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会娟,上海乐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新辰金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法定代表人:陈颖颖。本院在审理原告专嘉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新辰金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专嘉实业(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48.5元,财产保全费1,120元,合计2,468.5元由原告专嘉实业(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已付)。审判员 陈双幸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显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